【人事法規宣導】函轉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一案。
一、 依據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
二、 檢送上開函、修正全文與修正規定對照表各1份供參。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內政部 函.pdf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odt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對照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