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宣導】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 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
二、 為防止各機關(構)、學校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請各機關學校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另為落實執行旨揭處理原則,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要求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以及新進人員於就(到)職時填具旨揭處理原則所附「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關規定告知書」,以避免同仁因未諳法令而觸法。又對於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認有查核必要時,得造冊函送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或至其建置之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
四、 檢附前開行政院函、旨揭處理原則與逐點說明各1份供參。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