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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居家隔離/檢疫者因社會緊急需求申請外出之規定

公告人 : 黃安良 發佈日期 : 2020-10-2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10-26 公告處室 : 教務處 公告分類 : 政令宣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10月16日投衛局疾字第1090029677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0月7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625號函辦理。

二、 有關居家隔離/檢疫者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申請外出之規定,現行係於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含)以後且無症狀者,可向本府衛生單位提出申請。經衛生單位審查符合資格後,由衛生單位安排至自費檢驗指定院所進行自費採檢,並於取得檢驗陰性報告3天內,由衛生單位安排外出,以每天1次、每次2小時為原則(不含車程),合先敘明。

三、 基於人道考量,放寬自居家隔離/檢疫第1天(含)起且無症狀者,即可向衛生單位申請外出(以最後接觸日/入境日為第0天);惟針對居家隔離/檢疫第1~4天採檢者,僅限取得檢驗陰性報告且於採檢2天內,可申請衛生單位安排外出;至於居家隔離/檢疫第5天(含)以後採檢者,則維持現行規定。

四、 配合修訂之「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及「開放民眾自費檢驗COVID-19(武漢肺炎)申請規定常見問與答(Q&A)」,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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