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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於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離職且任職滿5年以上並已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已領訖重新選擇是否繳回原發還之退費金額改按保留年資規定辦理案

公告人 : 全弘毅 發佈日期 : 2021-09-0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9-01 公告處室 : 人事室 公告分類 : 政令宣導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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