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發佈日期 :
2022-02-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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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並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再次修正本辦法。查本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 *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 ;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是類案件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由學校核准後將前揭審核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是類案件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由學校核准後將前揭審核資料函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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