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規宣導】檢送本部民國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發佈日期 :
2023-10-1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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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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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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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